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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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和裁判管理工作,提升大赛组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大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和裁判管理工作,提升大赛组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大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工作管理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工作组,各赛项专家工作组在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专家工作组职责赛项专家工作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
 
  赛项裁判人员培训、赛项说明会组织、赛项安全预案、赛事咨询、教学成果展示体验、赛事观摩、赛事宣传方案设计、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评点、赛事成果转化以及赛项执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专家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专家在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专家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专家工作手册》并交赛项执委会存档考核。(二)专家遴选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该专业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流程,熟悉职业教育和竞赛工作。专家组组长应在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能全程参与竞赛工作。
 
  (三)专家遴选流程1.由赛项申报单位根据赛项工作需要向大赛执委会推荐赛项专家组组长和成员。
 
  同一专家不得跨赛项兼任,个别专家需要同时兼任高职和中职赛项工作的,须报经大赛执委会审查批准。
 
  赛项专家工作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来自于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的专家人数比例在 30% ~ 50% 之间。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仅限 1 人。各赛项合作企业和参赛院校采取回避原则。
 
  2.大赛执委会对专家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大赛执委会颁发聘书。(四)专家管理1.专家实行一赛一聘,每年由大赛执委会颁发聘书,专家仅对当年其所受聘
 
  的赛项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2.为方便赛项申报单位与承办院校联络,依据大赛专家基本条件,在承办院校中遴选一名专家作联络员,配合专家组工作,但不参与赛题设计。
 
  3.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赛题管理规定中的保密协议。不得透露与赛项有关的任何涉密信息,不得以赛项专家身份就相关竞赛内容进行咨询讲课,不得收受他人的礼金财物。
 
  4.为了保证专家公正、公平参与大赛工作,保证赛项工作秩序,赛项执委会须与专家签署承诺书。
 
  5.专家工作组组长须参加大赛执委会组织的培训。
 
  6.专家不得兼任裁判。
 
  7.大赛执委会每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将授予优秀工作者称号,并优先考虑续聘。
 
  8.对于发现有违反大赛纪律和比赛规定的专家,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二、裁判工作管理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赛项为单位设立裁判组,裁判组接受赛项执委会的协调和指导。
 
  (一)裁判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裁判分为加密裁判、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三类。
 
  加密裁判。负责组织参赛队伍(选手)抽签并对参赛队伍(选手)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加密裁判不得参与评分工作。
 
  现场裁判。按规定维护赛场纪律,按操作规范做好赛场记录,对参赛队伍(选手)的现场及环境安全负责。
 
  评分裁判。负责对参赛队伍(选手)的技能展示、操作规范和竞赛作品等按赛项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裁判工作组须根据赛项执委会和赛项专家组的要求和安排,参加赛前培训,认真学习赛项竞赛规程,熟悉比赛规则、注意事项、技术装备和评分方式,统一执裁标准,提高执裁水平。
 
  裁判在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裁判工作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工作手册》。
 
  (二)裁判遴选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严守竞赛纪律,服从组织安排,责任心强;2.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须从事赛项所涉及专业(职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熟悉职业教育和大赛工作,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经验;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且获得工作单位支持,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指定裁判工作。
 
  (三)裁判员信息库建设1.各赛项申报单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申报方案》中提出赛项所
 
  需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的具体要求,包括裁判人员应配备的数量和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等。
 
  2.大赛执委会汇总各赛项裁判需求形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需求汇总表》,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行指委、教指委、行业学(协)会、赛项执委会和院校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征集各赛项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赛项执委会须按所需裁判数量的两倍推荐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不得由本赛项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参赛院校人员担任。
 
  3.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对推荐的裁判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人员选入赛项裁判员信息库。
 
  (四)赛项裁判组产生流程1.各赛项加密裁判由赛区执委会根据赛项要求确定,并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同一赛项的加密裁判均来自不同单位,但不得来自本赛项参赛院校。2.裁判长由赛项执委会向大赛执委会推荐。3.大赛执委会组织裁判长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任。4.大赛执委会根据赛项裁判数量及结构要求,于开赛 10 天前在赛项裁判员库
 
  中随机抽取既定数量的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与裁判长、加密裁判共同组成赛项裁判组。
 
  5.裁判组人员须经本人确认、大赛执委会聘任,由裁判长于开赛前一天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裁判工作。
 
  (五)裁判管理1.裁判组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设裁判长 1 名,全面负责赛项的裁判与
 
  管理工作,并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对裁判进行合理分工。裁判长须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裁判经验。赛项所在赛区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赛区赛项的裁判长。
 
  2.裁判应与参赛人员无利益关系。与参赛单位、参赛选手有利益关系时,裁判应主动申报、回避。
 
  3.原则上裁判连续受聘不超过三届。
 
  4.裁判仅对当年其所受聘的工作负责执裁,一赛一聘。
 
  5.裁判应加强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借大赛名义有不当行为或参与商业炒作,赛项裁判要签署大赛承诺书。
 
  6.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裁判将授予优秀工作者称号,并优先考虑续聘。
 
  7.违反大赛纪律和比赛规定的裁判,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大赛裁判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六)裁判工作流程与内容1.赛前培训
 
  裁判团队要在裁判长的负责下,根据赛项执委会和赛项专家工作组的要求,参加赛前培训,认真学习赛项规程,熟悉比赛规则、注意事项和技术装备,统一执裁标准,提高执裁水平。
 
  2.赛场检查
 
  在赛项执委会和赛项专家工作组的安排下,裁判执裁前要对赛场进行检查,做好执裁的准备工作。
 
  3.现场执裁
 
  在裁判长的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执裁,做好竞赛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赛场秩序,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选手入场时,逐个核查竞赛选手参赛号,对于选手携带的个人身份信息证件和违规物品,应立即收缴并单独保管,如发现选手冒名顶替,应报裁判长按相关规定处理。
 
  (2)认真填写《赛场记录表》的全部内容。(3)赛前向参赛选手宣读竞赛须知。
 
  (4)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无权解释竞赛试题内容。
 
  (5)竞赛过程中,裁判应对违规选手提出警告,并记录在《赛场记录表》上。(6)竞赛结束前 15 分钟提醒选手。到达竞赛结束时刻,要求选手立即停止比赛,
 
  经警告无效,应强制终止比赛。
 
  (7)按规定装订、密封应递交的资料和竞赛作品。如发现竞赛资料不齐全,应立即报裁判长追查。
 
  (8)裁判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携带个人通讯工具,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赛场内吸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赛题带出赛场。
 
  (9)竞赛过程中出现设备掉电、故障等,意外时现场裁判需及时确认情况,安排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处理,现场裁判需登记详细情况,填写补时登记表,报裁判长批准后,可安排延长补足相应选手的比赛时间。
 
  4.评审、鉴定比赛结果按照评分标准,对竞赛结果进行评审、评判。评审、评判要客观、公正,标准要统一。
 
  5.工作总结裁判人员在执裁赛项之后,要在裁判长的组织下,进行会议总结,并对赛项进
 
  行技术点评,由裁判长汇总后形成赛项裁判团队总结与建议。裁判总结与建议分别提交赛项执委会和大赛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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